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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等 学 历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细 则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学位[1998]54号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院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接受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

  我校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具的研究院生毕业生同等到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是:
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    金融学    产业经济学
管理学:   企业管理
法学:    国际法学
文学:    日语语言文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第二条 资格审查
    一.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的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三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应在两至三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相应的学分。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性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各专业性的学位课程,要通过学校的题库考试,其他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要通过学校试卷库的考试。(成绩自结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国家正式颁发的成绩合格证书。
 (2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国家正式颁发的成绩合格证书。

    三.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撰写论文的申请,我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相应专业所在的院(系)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具体要求详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的写作应是由研究生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专业所在院(系)安排指导教师。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由我校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 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所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学位力审批备案,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接受和输程序
    1.申请人修满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各项考试后可到我校输申请学位手续,同时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5)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6)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7)学位申请书(申请人的学习及工作简历,论文写作情况);
 (8)课程学习成绩单;
 (9)工作单位介绍信(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科研成果、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加盖公章;
 (10)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
.时间安排:
  我校接受在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初审及有关事宜的日期为每年三月和九月的第三周,答辩在五月和十一月,申请人必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来我校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参加专业所属院(系)安排的答辩。

3
.答辩费用3000

其他:
    1.申请人若已向我校申请过硕士学位,但未获通过,则两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2.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提出申请的同时,用同一篇论文向其他学校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3.以下情况发生时,本次申请无效,所提交的材料,所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举行论文答辩;
    2)论文经答辩未获通过;
    3)答辩虽获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4)外地申请人在京期间住宿及往返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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